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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0-15

判决
2005年3月19日下午3点,童琇琳在日本成田机场内用公用电话给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打了一个电话,她说:“我叫童琇琳, 是我雇人杀死了唐晓斌,他现在死了,我回北京自首!”随后,童琇琳把自己乘坐的航班和时间都告诉了刑侦总队。
2005年3月20 日,童琇琳告别了公公婆婆,从日本坐飞机回到北京,和民警一起来到了公安机关。同时,童琇琳主动提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万元,她的亲属将钱送到了司法机关。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童琇琳雇凶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吕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基多夫·根纳季无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琇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江涛有期徒刑6年。
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中国首例雇佣外籍凶手杀人案尘埃落定。此案距今虽然已有近20年的时间,可是这起案件的警示作用却十分深远。
反思
1.警惕合伙人成冤家。
个体户、私营企业之间因合伙而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双方争议大,对立情绪严重,而证据却很缺乏。双方各执一词,要想查清事实的真相难度较大。
合伙人往往在合作初期关系亲密,碍于面子,或只肯口头协定,不签书面合同;或没有规范、清晰的账目,弄出一笔糊涂账。最终因此产生纠纷,合伙人秒变冤家,不欢而散。甚至像本案的两个生意伙伴一样,最后闹出人命。
因此,我们在与人合伙时,最好增强法律意识,把口头协议落实到笔头。让法律来维护这份协作,让“合伙”更加合规合法,有法可依。
2.以暴制暴,最终没有赢家。
“杀人就是犯罪,无论有多大的隐情和无奈,终究,它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罪行。”
当我们遇到一些不公,却苦于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时,往往会想到“以暴制暴”。可“以暴制暴”是饮鸩止渴,它不但无法解决任何问题,而且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制造出更多的暴力和伤害。
就像本案中的主人公童琇琳,虽然她一招大仇得报,但与此同时,自己也难逃牢狱之灾。
遇事三思而后行,慢慢分析利弊之后,再做定夺。不要失此之后再失彼。